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欠条证明买卖关系

  发布时间:2013-08-30 09:47:34


    西平县二郎乡赵某经营涂料厂,韩某、邢某夫妇经营建筑材料生意。2012年8月11日,韩某、邢某夫妇从赵某处购买涂料计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赵某涂料计款10000元,欠钱人,韩某、邢某,2 012年8月11日”。后赵某多次追要涂料款,韩某、邢某以没有合同为由拖延,近日,赵某起诉到我院要求韩某、邢某二人支付涂料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韩某、邢某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从所出具的欠条上看,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赵某提供货物后韩某、邢某夫妇应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货款,故赵某要求韩某、邢某支付货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韩某、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赵某货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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