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需谨慎 担保有风险

  发布时间:2013-09-02 15:57:45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不得不替借款人偿还债务。2013年8月29日,新蔡县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了一起借贷担保案件,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2012年5月30日,陈某因做粮食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12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并有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不还并全家外出,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担保人张某于2013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40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请求。协议到期后,担保人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于2013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却以自己仅仅只是担保人,当时就是为了面子,关系都很好才担保,该款不应由其承担。执行法官当即向张某释明担保人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享有的追偿权利,经过细致的析法释理,被执行人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8月29日上午张某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将40000元现金当庭支付给申请人,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此案提醒我们,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要认真考量,慎重提供担保,否则要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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