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心汉挽回女友技穷 绑架女友弟弟入狱

  发布时间:2013-09-02 16:01:18


    2009年12月份,陶某和刘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认识,没有办结婚证,2011年12月份生育一个女儿。刘某的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并让刘某回家,与陶某断绝来往,陶某想尽办法挽回女友,但是刘某依然下定决心要与陶某分开。

    2013年1月18日,陶某打电话让朋友钱某和陈某到郑州,他们三个坐汽车到西平县107国道焦庄乡在一个浴池里住下,睡觉前,他对钱某和陈某说,明天上午一起去刘某弟弟的学校,把刘某弟弟带走,然后他找刘某的父母说事。第二天早上11点钟左右,他们三个就去刘某弟弟的学校带走刘某的弟弟刘小某。刘刘小某不走,陶某就对刘小某说,不走就把你的胳膊弄断。他拉着刘小某往南边走,钱某和陈某在后面跟着。刘小某不走,陶某就把刘小某扛起来,他扛了一会没劲了,就拉着刘小某,陈某和钱某在后面推着。他们准备坐三轮车去西平把刘小某藏起来,这时,刘小某的父亲从后面追过来,他们几个人看绑架计谋落败就一起去刘某家。事后,陶某交代他是想把刘小某带到西平县城藏起来,和刘某谈他继续生活的事,如果不继续生活就要刘某支付女儿36000元的抚养费。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淘某、钱某犯绑架罪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陶友前不认为构成绑架罪,只是带被害人刘小某出去玩,但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觉得事情败露又书写认罪书递交法庭。被告人钱某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绑架未遂,又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认罪伏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钱某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刘小某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关于二辩护人称二被告人系自首,且绑架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某、钱某犯罪后没有证据显示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的出警经过显示是刘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故不应认定二被告人为自首;被告人陶某、钱某伙同他人已实际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二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既遂),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陶某辩护人称绑架案件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钱某辩护人称钱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某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绑架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二被告人虽实施绑架行为,但情节较轻,应当对被告人陶友前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陶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钱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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