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兄弟四人,父母都已过世,留下房屋一套,由大儿子李某伟实际居住。2013年4月1日,杜某与李某伟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杜某以21万元购买李某伟居住的房屋,杜某当天把21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付给李某伟,后杜伟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李某伟的三个兄弟知道此事后因购房款分配引起纠纷,以请求撤销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房屋产系李某四兄弟父母的遗产。该遗产在其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为其继承人即本案的李某四兄弟共同所有。大儿子李某伟以个人名义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没有明确告知其该房屋系其兄弟四人共有,即受让该房屋时,杜某是善意的。协议签订后,杜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该房屋买卖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双方所签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判决杜某与李某伟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房屋归杜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