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3-09-09 09:20:34


    2013年7月22日,85岁的莫某某、张某某夫妇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五个女儿告上法庭。

    二原告诉称,他俩有五个女儿。大女儿、三女儿、四女儿和五女儿都已经出嫁出门,只有二女儿招个上门女婿住在他们家,他们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原村内是他俩的老宅,去年在村北又盖楼房。现在,他俩都已经85岁,身边离不开人。五个女儿都有赡养义务,所以让她们轮流伺候他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他俩住以前的老宅;2.五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他俩赡养费200元;3.五个女儿每月轮流伺候他俩;4.他俩的责任田3.78亩让二女儿耕种,每年给他俩几袋粮食;5.他俩的医疗费由五个女儿平均分摊;6.他俩的遗产由五个女儿平分;7.他俩的后事由五个女儿共同处理;8.国家照顾张某某的每月60元的领款本,由二女儿交给张某某。

    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二原告与五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家庭赡养纠纷案以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规定,出嫁女儿虽然已经出嫁,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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