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月份,被告郭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受害人耿某,此后郭某化名“郭某某”并虚构工作情况,隐瞒已婚事实,以请客送礼跑工程、追要工程款押金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耿某的钱财,总价值136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对上述诈骗事实无异议,并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补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