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车外被撞身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7 16:18:56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位于车外,遭辗压当场死亡,该驾驶员是“车上人”还是“第三者”,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1年5月12日凌晨,王某驾驶一中型普通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驻马店服务区,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李某驾驶途中,由于车辆爆胎被迫停驶于应急车道,李某下车查看时,后方一辆车与李某及该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后车逃离现场,至今下落不明。该事故经认定逃逸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李某系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而不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成讼。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李某系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称,死者李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亲属辩称,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李某置身车外,而后又被肇事车辆辗压致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已由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应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 就本案事实而言,虽然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为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并不在保险车辆之内,而是已置身于车辆之外,此时李某身份发生了变化,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被保险车辆与另一逃逸车辆相撞导致李某死亡,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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