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解再审案件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09-25 15:39:40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用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及时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同样遵循调解原则,但由于再审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多为陈年积案、当事人多方上访、缠诉多年、积怨较深、调解基础较差,所以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一直很低。因此,如何充分运用好调解这一最佳的办案方式,进一步提高再审案件的调解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的,已成为当前审理再审案件法官亟待提高的一种能力。作为本院审监庭的一名法官,现结合自己所调解的几起案件情况,就如何调解再审案件,浅谈下自己的几点心得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要有坚定调解成功的信心和知难而进的劲头。

    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经过一、二审甚至重审等好几次审理,案件持续时间长,且当事人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上访、缠诉多年,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矛盾易激化,要想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心平气和地坐到一起化解他们之间多年的矛盾,最终让双方以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的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的过程及结果,若没有坚定的信心和知难而进的劲头,调成再审案件并非易事。比如,自己所调解的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严重,根本不愿调解;特别是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有较为严格地保险理赔审批程序及对出庭人员调解权限的制约,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且判决内容多为在其强制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往往也不愿参与法院的调解,只求法院判决。对此类案件,自己十分重视与受害方、肇事方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情感疏导,耐心地给他们讲法明理,使其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一方面使双方之间的矛盾得以彻底化解,相互间要学会了体谅、宽容对方;另一方面可以让受害方及时拿到赔偿款,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这两起案件最终得以调解成功。因此,调解再审案件,一定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当事人的工作,否则调解就会走形式。若一判了之,案件虽结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他们仍会接着不断地申诉、上访、缠访,这样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损害了裁判的稳定性及司法的权威性,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作为再审法官,无论案件多复杂,当事人多么不理解,都要树立坚定信心,只要有一线调解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

    二、要常怀一颗公正、为民之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仅要常怀一颗公正、为民之心,更要有让人民群众信任的实际行动。换言之,法官一定要对群众有感情,要始终贴近民众,真心实意地为民,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依法公平、公正、廉洁地办理每一起案件,用切实行动赢取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具体来说,调解案件时做到以下几点尤其重要:首先,对当事人要有亲和力,善于用朴实、易懂的语言多与其进行沟通、交流。通常,调解刚开始时,当事人会对法官会有一种防备心理,总感觉自己是普通老百姓,法官是“当官”的,有了这种心理障碍,他们就会对法官的劝说、引导等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只有先消除当事人的这种心理,让其亲身体会到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为维护他们的权益主持公道的,这样他们才会真心听取、采纳法官的调解意见。比如,自己在调解案件时,在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与他们见面时总会用最朴实、易懂的方言先拉几句家常,嘘寒问暖两句,比如对年龄较大的当事人以大爷或阿姨相称,并注意放慢说话的速度,这样既体现了法官尊重当事人,又给他们以亲切融洽感,不自觉地就消除了他们的心理顾忌,从而为正式调解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其次,要有足够的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看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不是太强,陈述案情时情绪容易激动、易出现话语反复的现象,这时法官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平和的心态,切不可表现出急躁或不耐烦,否则会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利。最后,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态,对待双方当事人要不偏不倚,给他们平等陈述案件事实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在赢得当事人对法官的充分信任后,就为做正式调解工作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三、要吃透案情,根据个案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

    调解每一起再审案件,首先要弄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大小,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准确掌握应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在事实认定或是法律适用上,都要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为说服当事人打下扎实的基础。比如,自己在调解案件时,会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主要灵活运用以下几种调解方法:一是思想疏导法,以法理情感染当事人。所谓思想疏导法,就是法官运用法理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开导、劝说和引导,使其明白自己的诉求或主张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最终使当事人接受法官的意见或建议的一种调解方法。通常,在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前,要仔细地倾听完其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动机、态度和性格等,然后有条不紊地分析案情,辨明利害关系,对其合乎法理情的诉求或主张予以肯定和支持,反之则要让其明白若不改变自己的诉求或态度会带来什么样的不利法律后果。例如,在调解申请再审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李某某伤残,后来妻子离他而去,留下三个孩子由其独自抚养,案件经过一、二审及再审,李某某应得到的赔偿款一直没有到位,其情绪极其不稳定,多次声称若法院解决不好,自己就是搭上命也要讨回说法。而高某某向省高院申诉称原二审判决不公,自己承担的责任过重,要求依法改判。再审过程中,在最初给他们做调解工作时,双方态度都很坚决,谁也不想作出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李某某受到的伤害较大,目前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就先做高某某的工作,因其在外打工,为了不给他增加诉讼成本,就多次通过电话的形式对他进行情感疏导、释法明理,告诉他要理性、冷静地看待已发生的事故,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虽然负次要责任,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毕竟对方受伤致残,所花的医疗费更多,且李某某的妻子也因此事离他而去,如今他既要当爹又要当妈抚养三个小孩,家庭负担很重,从感情上来说我们也应该给他一定的帮助,何况原判是按责任大小让你承担赔偿的,调解的话你不但可以少拿一部分钱,而且以后也不会再有执行方面的麻烦了,通过自己从法理情上一直耐心地给高某某做思想工作,最终他愿意拿出原判数额的一半给李某某。在高某某的工作做好后,紧接着就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由于该事故的发生给李某某造成的伤害较大,其一直对高某某怀恨在心,不愿接受调解。为了缓和这种对立情绪,就先从感情上给他做工作,使他意识到谁也不希望该事故的发生,高某某更是如此。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总得尽快想个办法解决,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虽然你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可以及时地拿到赔偿款,同时也体现了你的大度、宽容的人品,你们之间的矛盾彻底地化解了,以后双方都可以安心地工作了。另外,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虽然你受到伤害较重,但你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更大的过错,所以你应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通过自己面对面或者在电话中多次给他耐心地讲法明理,李某某被我的言行所感动,最终同意放弃原判数额的一部分,但这与高某某愿意拿的款还有一点差距,考虑到双方家庭都比较困难,更是为了彻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自己就把这点差距给垫上,最终双方以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的形式签了调解协议,李某当天就拿到了调解款,对这样的结果我心里上也感到十分的欣慰。(二)换位思考法。所谓换位思考法,就是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诉求或主张后,引导、建议当事人一方能从对方的角色、位置来考虑问题,多想想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多体谅下对方的难处,以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心里沟通、互相谅解的一种调解方法。例如,自己调解的申诉人郭某某与被申诉人冯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郭某某年仅14岁的儿子于三年前在冯某某承包的本村池塘中洗澡时溺水死亡。事情发生后,郭某某将池塘的所有人该村民委员会、承包人冯某某、以及学校、镇政府等一起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夫妻二人长期在外打工,疏于对小孩的监护,且小孩自身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小孩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池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员会和直接承包人冯某某由于没有在池塘的周围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疏于监督管理的义务,应酌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事发当日正值国家法定节假日端午节放假学校不上课,学校及其他主体均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判决由冯某某、村民委员会向郭某某赔偿一万二千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某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款,便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认为原判让其儿子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过重,二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过低,要求依法改判责任承担比例。该案进入再审后,通过与郭某某电话沟通,我深深体会到丧子对他们夫妻二人乃至双方家人在精神上打击很大,因郭某某夫妻二人现远在福建打工,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了不给他们再增加诉讼成本,尽快让郭某某拿到仅有的赔偿款,我决定本案不再开庭,争取能让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当我把自己的这个决定告知郭某某时,却被泼了一头凉水,郭某某的态度很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依法改判,并声称若不改判,就是一直会告到北京也要给自己的孩子讨回说法。在得知他的态度后,自己并没有灰心,我能体会到钱对他说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他在争口气,是要为自己的儿子讨个说法。于是,自己就不断地与他进行电话沟通、交流多达二十余次,每次电话中耐心地听他诉说完之后,便给他讲法明理,告诉他之所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就是为了让他尽快拿到赔偿款,为其儿子讨回说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最终郭某某被我的耐心、真心所感动,愿意接受调解。但是,他说调解可以,但前提是要让对方至少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一要求无疑是使调解工作根本无法进行。听了他这一要求后,我还是没有放弃调解的希望,继续耐心地与他进行沟通,从感情上说,大家对你儿子所遭受的不测都很同情,但从法律上来说,主要你们作为父母的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假如你是冯某某,让你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你同意吗?你觉得合法、合理、合情吗?据我们了解,冯某某现在家庭也较困难,对你儿子所遭受的不测他也很同情和难过,回头我们会尽力做他的工作,在原判数额的基础尽量为你们多争取点补偿款。通过自己耐心地、真心地给郭某某做工作,最终他被我的言行所感动,直接告诉我:“我相信你这个好法官,对方拿多少你看合适就行,都听你的。”听到郭某某这句话,对我触动很大,作为一名法官,只要我们真心为当事人着想,我们的工作就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郭某某的工作做通后,我先与冯某某和该村委会主任进行电话沟通,希望他们在原来赔偿的基础上,基于同情心、乡亲情再适当拿出一部分钱给郭某某作为补偿,不管在法律上责任大小,要从感情上为对方想一想,中年丧子对郭某某夫妇及家人打击有多大?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及亲自冒着酷暑下乡进村做工作,冯某某和村委会均认识到,从道义上应该再给郭某某适当拿点钱作为补偿。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考虑到郭某某远在福建打工,为了不再给他增加负担,我将写好的调解协议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寄过去让他先签字,在收到其签字的协议后,又让冯某某和村委会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完毕,把补偿款以电汇的形式及时汇给了郭某某。这个案件的成功调解,给我的启示是:每个人要是能学会换位思考,遇事多为对方着想,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指日可待。(三)利益平衡法。利益平衡法是指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让诉讼双方当事人先算下“经济账”,让其掂量诉讼效益,以期各自让步,促成和解。比如,自己所调解的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最初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再审中唐某某提交了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全赔,故对赔偿数额不予让步。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唐某某的丈夫生前为家庭购买一份保险,将妻子和二个子女作为受益人。后因车祸死亡,留下两个几岁的小孩由唐某某抚养,考虑到唐某某目前家庭的实际困难,我就先做保险公司的工作,告知公司调解的好处,该案如果直接判的话公司就得全赔,调解的话公司不但可以少拿一部分钱,同时也为公司树立了诚信的良好声誉,通过讲事实、摆证据、辩法理,让其算下经济账的方式保险公司同意了调解。保险公司工作做好后,就做唐某某的工作,让她认识到调解虽然钱少得一点,但是能及时地拿到钱缓解家庭目前的困难,同时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以后也减少了执行阶段的麻烦。通过不断地给唐某某进行感情疏导,讲法明理,最终她同意作出让步,接受了我提出的调解方案,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使案件能够尽快调成。比如,有的案件主体较多,情况复杂,这类案件若想调解成功,光靠法院做工作是很难调成的,可以主动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乡、村干部以及与当事人有亲戚关系且有助于调解的人、聘请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工作。另外,承办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多次调解后,认为距离调解成功已经不远,应主动向庭长汇报,请庭长出面帮助调解案件。比如,自己所调解的申请再审人窦某某等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是由于庭长的出面协调做工作,才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因此,充分发挥外部力量参与调解的作用,有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增加自己的社会阅历,进一步提高调解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数量日益俱增,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社会知识,尽量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充实自己的社会阅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只有这样,做起调解工作来才能得心应手。

    以上是自己调解再审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与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当然,每一起案件,案情千差万别,要想做好调解工作不能仅仅拘泥于以上几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探索、尝试新的调解方法与技巧。只要我们每位法官能牢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带着“热心、真心、诚心、耐心、细心和智慧”扎扎实实的去办理、调解每一起案件,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就会不断地得到提高,司法权威就会进一步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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