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不和起冲突 打伤他人要负责

  发布时间:2013-10-08 15:27:51


    赵某和李某系邻居。2013年2月23日早上,赵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拿着木棍夯赵某的背部,将其夯倒在地,赵某的丈夫韩某跑过去与李某相互厮打。赵某欲过去将两人拉开,而李某妻子黄某骑在赵某身上捶打赵某背部,两人互相撕扯,之后被人拉开。同日,赵某入住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共计21天,花去医疗费5000元。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后因医疗费等问题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拿木棍夯赵某背部,黄某骑在赵某身上捶打赵某背部,上诉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赵某所受的伤害与李某、黄某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二人应予赔偿。赵某在与二人发生争执时,未能理智的控制自己,而是采取过激、不理智的方式与二人发生撕扯,对加剧纠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依据赵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减轻被告人30%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李某、黄某承担赵某医疗费等费用的70%共计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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