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下午,李某红与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当天晚上刘某已让李某红陪其聊天为名,接着刘某红后将其带至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某宾馆304房间。在房间内,刘某欲与李某红发生性关系,李某红不同意,提出要走,刘某不让李某红走,并殴打李某红,被害人害怕再挨打,就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李某继续纠缠李某红,李某红害怕就报了警。事后,刘某的父亲向李某红补偿了5000元,取得了李某红的完全谅解,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事后,被害人对刘某完全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李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