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集中宣判5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毒卤肉”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09 16:12:30


    近日,驿城区法院对5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毒豆芽”、“毒卤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添加“无根素”,以达到增强豆芽外观、提高豆芽价格等效果,并将所生产豆芽在驻马店市场销售。经相关机构检测,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易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转变,并有严重的致癌危害,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王某均为生产销售卤制熟食的个体工商户。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卤制猪蹄时为方便加工,违法使用工业松香给猪蹄褪毛,工业松香含铅量极高,人食用后可能造成铅中毒,诱发高血压、心脏衰竭、生殖障碍和肾衰竭等疾病,还可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增加患癌概率,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胡某某、王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亮便于销售,在制作卤肉时违法添加工业“硝盐”。 经相关机构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含有禁止餐饮中使用的亚硝酸纳,为严重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对人身健康有严重危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五人在生产豆芽、卤肉等食品过程中,违法添加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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