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能否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13-10-21 13:44:51


【案情】

 原告孙亚威与被告罗小歌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相处后不久双方就订立了婚约,女方父母依照当地风俗习惯通过媒人收受了男方彩礼款20000元、见面礼11000元和认门费9000元,共计现金40000元。后在相处的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并拒绝退还上述款项。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款等,并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偿还退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罗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分歧】

 上述案情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女方应退还彩礼款的情形,但是否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做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与女儿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女方家庭收取男方彩礼款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实际做法。如果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未能结婚,女方家庭就负有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如果仅将女方列为被告,仅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话,有可能造成判决执行难,不利于保护男方的财产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他们与女儿一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义务。理由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仅包括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约关系的延续而发展,脱离了婚约关系,就不存在婚约财产纠纷说。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适格的当事人仅包括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必须根据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实体主体的统一性。

    婚约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婚约财产纠纷发生在解除婚约的男女之间,其诉讼主体当然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现实中,单列女方为被告可能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但不能因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而把不适格的当事人列为案件当事人,这不是法定理由。返还彩礼款的义务还是应由解除婚约的女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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