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婚礼却未登记 彩礼应酌情予以退还

  发布时间:2013-10-29 15:30:43


    婚礼刚举行完几个月,美丽的娇妻却跑回了娘家再也不回来了,新郎感到很郁闷,为娶娇妻,彩礼花了几万块,难道真要人财两空?这样郁闷的事情最近发生在了李某的身上。

    李某与丁某于2010年5月在郑州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和其父亲于2011年正月十三到女方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约定彩礼30000元。李某于次日交给丁某彩礼25000元,第三日又给丁某5000元,共30000元。2011年3月28日李某又为丁某购买人寿保险并垫付1936.5元保费。2011年5月1日李某与丁某在李某老家依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李某本以为幸福生活就此开始了,却没想到2011年10月1日丁某回娘家后就再也没回来。李某为要回彩礼多次去丁某家,甚至又一次与丁某家人发生争执,还惊动了110。李某无奈只得一直诉状把丁某告上了法庭。

    丁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到李某彩礼数额是1100元,不是30000元;人寿保险单持有人、投保人均是李某,不属彩礼范围。不应再返还。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鉴于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在查明给付彩礼30000元的基础上,酌情支持15000元。原告李某请求被告丁某返还垫付的保险费1936.5元诉求,因其不属彩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丁某的父亲也承担责任,鉴于丁某的父亲不属于婚约当事人,法不予支持。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丁某于本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丁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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