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窜至某工地上盗走三个氧气瓶和三根电缆线,经鉴定价值7000元。2012年9月19日夜,刘某又伙同他人窜至某建筑工地,将该建筑工地上的变压器内芯盗走,经鉴定价值45000元。刘某2005年因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