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于2008年2月带着其女吴某与闫某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闫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对吴某不尽抚养义务。无奈吴某遂起诉要求闫某支付抚养费。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闫某支付原告吴某抚养费28559.2元。
吴某于1999年3月15日出生,现就读于小学六年级,其生父病故后,其母郭某便带着吴某改嫁于闫某,并于2008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郭某经检查患有心肌炎等疾病住院治疗,闫某支付医疗费后便于2012年10月11日离家出走,对吴某不再尽抚养义务。
审理查明,郭女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抚养其女儿吴某。在闫某出走后,郭女士母女多靠邻居等好心人接济维持生活。被告闫某系退休教师,每月退休工资为2346.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同样有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原告吴某从其母郭某与被告闫某同居后一直随闫某共同生活,并受闫某抚养教育,其与闫某之间已形成继父、女关系,且闫某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对吴某进行抚养。郭某虽然也对吴某有抚养义务,但其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故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闫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支付抚养费比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