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多付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11-04 15:18:35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多报销医疗费补偿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查明,段某因患左股骨头坏死于2012年4月29日入住新蔡县某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于2012年5月17日出院。段某住院期间各项医疗费用共30740.39元,其中材料费为27300元,因材料费的报销比例低于正常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医院审核时错误地将全部费用按医疗费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致使段某多报销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7749元,此款由段某之子展某领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此款,被告拒绝返还。医院遂起诉请求被告段某、展某连带返还补偿款77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过规定多领取的7749元补偿款,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段某常年多病,家境十分贫寒,为治病全家已负债累累,所报销费用已全部用于还债,还欠债数万元。鉴于此,法官开庭后,没有一判了之,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析理,最终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原告作出让步,以被告段某、展某连带返还原告新蔡县某医院4000元,剩余3749元原告放弃追要达成调解协议。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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