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的董某在黄庄社区有宅基地一处,董某在其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邻居夏某以其建造的房屋西山墙占夏家路30公分为由组织董某建房,并称若董某让出这30公分,则可以建房,否则不让原告建房。
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某宅基地后是被告夏某家,董某宅基地西面是一条南北通道,该通道北头是被告夏某家大门。2013年7月23日西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董书平颁发西集用(2013)字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该证载明董书平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81.31平方米,该宅基地北边东西宽11.78米,南边东西宽11,90米,西边南北长14.87米,东边南北长15米。2013年6月原告扒旧房建新房时原告坚持按原墙址建房,被告要求原告西山墙按老墙址向东移30cm,被告阻拦原告施工,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原告至今停工待建。按原告旧房址丈量原告宅基地北边东西长12.10米。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施工,被告不得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西边占用了被告30cm土地,应提供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予以证明,被告仅有自己单方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故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董某在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范围内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被告夏某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