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今年刚满二十岁,但是外表看起来仍有些稚嫩的他,确是一名盗窃电动车的惯犯。
2012年4月22日19时许,谢某窜到西平县柏城镇中原大道极速网吧大门外,将孙某停放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2013年6月1日16时许,谢某窜到西平县柏城镇红豆网吧停车棚,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地的蓝色安琪儿电动车盗走,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
后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谢某盗窃,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公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