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分配“不公”,哥俩法庭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3:27


    兄弟就像是形体虽然分开而气质相连的人,当他们幼小的时候,父母左手牵右手携,拉前襟扯后裙,同桌吃饭,互穿衣服,学习用同一本书,游玩去同一个地方。即使有荒谬胡乱来的,也不可能不相友爱。时间慢慢流逝,双亲离开人世,留下兄弟相对,本应当像形和影兄弟和睦,除了兄弟还能挂念谁呢?近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兄弟之间对亡父抚恤金分配不公产生纠纷的案件。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其父于2012年6月去世,新蔡县社保局给予一次性抚恤金25780元、丧葬费2448元,新蔡县民政局给予伤残补偿金13682元,以上三项款均于2012年6月28日、2012年10月29日被被告领取,并由被告支配。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兄弟二人平均分配抚恤金25780元、伤残补偿金13682元,合计39462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伤残补偿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后在不按遗嘱分配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抚恤金是政府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作为死者的子女应共同享有。本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领取了其父亲的伤残补偿金和抚恤金并自行支配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由原、被告兄弟二人平均分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就一次性抚恤金、伤残补偿金已全部用于死者治疗、安葬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一次性抚恤金、伤残补偿金每人197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此案当事人已协商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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