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行关联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18 15:42:16


在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行政、民事两种诉讼相关联的情况,如何处理好两种诉讼的关联性问题,是每一名从事行政审判法官面临的一个现实性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对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尊重诉讼权利,给予适度指导。诉讼权利是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诉讼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应予以尊重,当事人的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特别是行政诉讼,更要充分保障好当事人的诉权。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诉讼知识欠缺,存在不会“告”的问题,特别是行政民事关联诉讼,为此,法官要给予必要的指导。二是正确对待证据,客观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重点是其真实性,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也仅应限于审查其来源及形式,而不宜对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行为一般不应确认有无效,而应只作为证据确定是否采信,案件的事实,必须根据有效的证据认定,所以,在事实认定时,法官不得超越各自的审判权,越位进行认定。三是理清关联关系,依法中止诉讼。

    民行关联诉讼中,只有交叉诉讼存在中止问题,何种诉讼先行,是确定中止问题的关键。由于交叉诉讼会出现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即使同类型案件,处理方式也不一定相同,所以,法官必须要认真理清两种诉讼间的关系,据“基础事实先认定,前提案件先审理”的原则,确定何种诉讼中止,杜绝不当中止。四是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司法统一。在案件审理中,遇到民行交叉诉讼,这就需要各审判庭间、不同法院间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就那种诉讼先行进行讨论,取得一致意见,而不得相互推诿或者各行其是。五是慎用裁判方式,正确认识裁判。民行交叉诉讼中,先审案件必须慎重选择适用的裁判方式,分别审理时,裁判前法官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避免出现矛盾结果;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后审案件的法官必须充分尊重,同时,裁判文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认定的事实、裁判结果具有拘束力,裁判理由中的表述也应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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