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其证明力要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非常重要的定案依据。如果原一、二审的鉴定结论鉴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当事人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再审中仍应当采信原一二审鉴定结论,作为再审定案依据。但如果原一、二审未进行鉴定而再审中确有必要进行了鉴定或原一、二审已进行鉴定而再审中进行了重新鉴定,针对再审中新的鉴定结论应区别情况处理。本文对再审中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作以下简单探讨。
一、再审当事人对原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和原因。
在再审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当事人你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1)原审未进行鉴定,再审中要求重新鉴定。
(2)原审采信的鉴定结论未能令当事人信服,特别是一二审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要求重新鉴定。
(3)原审已进行鉴定,且双方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再审中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4)申请再审人提供单方鉴定报告,以此否定原审鉴定结论或当事人在原审中未申请鉴定,检察机关以重新鉴定结论为由提出抗诉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无理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的目的在于解决诉讼中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官作出判决提供证据。因此,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不具备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鉴定结论及在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确认,因鉴定体制的缺陷所导致重新鉴定,法律是完全允许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再审实践中出现的要求重新鉴定往往是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不承认其真实性,就不基于任何合理依据一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种情况下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完全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是鉴定结论的不科学和不公正。提出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往往为了拖延审判时间,逃避执行,或者是无理缠访。
(2)一二审中,有的当事人认为不进行重新鉴定就可以胜诉,败诉后申请再审时才申请重新鉴定。
(3)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同甚至相反,有时候会因此而多次提出再审。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又没有哪个权威之说,采用不同的鉴定结论出现多个判决结果的情况,造成反复鉴定无穷尽。
(4)一二审未鉴定,再审中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均同意鉴定。
三、再审对于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通常采取的措施。
1、原一、二审未进行鉴定,由于案情需要,再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且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应当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较为客观的,再审应当采信该鉴定结论。比如我庭办理的某乡政府与某科教设备公司的设备款纠纷案,乡政府与该设备公司开始签订的是一份合作协议,有该设备公司为乡里的一小学提供电脑设备用于教学,该设备公司逐年分批从学生交的电脑实习费中提取所投资的款项,后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乡政府分批还清该投资款。一二审均依照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了判决。再审中,乡政府提出该补充协议的印章是假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合议庭认为该两份协议内容差别较大,第二份协议的真假直接决定该案的设备款是否应当由乡政府承担偿还。双方同意鉴定后,我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印章系真实的,为乡政府同时期使用的印章。尽管乡政府仍不服,但法院本着负责的态度已进行过鉴定,其对该鉴定结论最终认可。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乡政府与该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2、原一二审已进行过鉴定,再审中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审一致的,应当采信。不一致的,应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确定是否采信。
3、原一二审终结后,申请人提供单方鉴定报告,以此否定原审鉴定结论或者检察机关以重新鉴定结论为由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被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原则上不应采信该鉴定结论。却因案情审理需要重新鉴定的,应予以重新鉴定后再予以综合采信。
4、当事人一二审中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导致败诉, 再审不能提请鉴定 。我院办理的申请再审人李文杰与被申请人王水听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水听以两张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李文杰。庭审中,被告李文杰称借条不是其本人所书写,系伪造其笔迹所写,并要求笔迹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所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李文杰本人所书写,李文杰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李文杰偿还借款。 判决后,李文杰也未提出上诉。之后李文杰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进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我院审理后,认为其于再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条件,不予支持,逐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不是三审,不是当事人申请就可启动、不是可以“重新洗牌”的独立程序,再审阶段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再审是一种特殊的复审程序,是在原一、二审生效裁判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补救程序。为了维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以及所确认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的条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新的证据”不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而是特指并非由于当事人本人的过错而未能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的证据。本案中,当事人李文杰对笔迹的鉴定在一审中就已经提出过申请,后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笔迹申请重新鉴定不应当视为新证据,该案不应当进入再审。如果再审接受李文杰的鉴定申请,实质上是允许逾期举证,即主张证据提供上的“随时提出主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体现。这将会造成部分当事人为拖延举证以隐藏证据,为出奇制胜而采取“证据突袭”的现象频频发生;可能致使法院多次开庭,使已发生效力的裁判因当事人新提出的证据而推翻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不仅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更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5、如果双方均同意鉴定,再审中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鉴定后的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也较为容易接受。
6、从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当案件多次鉴定未果时,尽可能劝导诉讼双方选择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由于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同甚至相反,加之有时候会因此而多次提出再审,判决的既判力原则得不到尊重,判决公信力被严重弱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由于反复鉴定的存在,大量的案件久拖不决,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当事人无力继续参与诉讼,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怀疑,进而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上访就是大多数人选择的一种途径,诉讼中在财力、物力、人际关系等方面处于弱势的一方更多的选择了这种方式。据调查在涉法信访案件中,司法鉴定引发的信访问题占整个涉法信访案件的15-20%以上,并呈现上升的趋势。类似这类的案件,再审法院不要轻易下判,尽力花费更多的时间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