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第三者身份的争议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11-19 15:10:15


2013年,在审理的众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对是否适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的争议案件占据全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1/10,该类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反映出的争议问题应引起关注。主要问题是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或甩出车外后被碾压、受害人下车时受伤倒地等情形,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予以赔偿,受害人坚持要求按照第三者身份予以赔偿。产生争议的原因:一是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受害人认为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身份发生了变化,应视为第三者,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二是事故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即使投保了车上人员险,车上人员险的赔偿额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三是事故多是单方事故,没有其它事故车辆,不能得到其它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障。四是实践中未能对该情况统一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出现不一致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也曾出现不同的认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7期公布的案例中,对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按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予以了赔偿。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是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为此,驻马店中院针对此种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出台统一性的法律适用规定,对按照第三者身份对待的情形予以明确。二是保险公司在车辆所有人投保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投保人积极投保车上人员险。三是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高车上人员险的赔偿金额,保障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能够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四是由公安部门对货车车斗载人进行检查、督促,以防止事故发生时乘车人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下被甩出车辆受伤又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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