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被告魏某建筑队的一名雇员,在给赵某建房过程中被杨某砍伐的杨树砸伤,但李某没有要求放树人杨某赔偿,却起诉要求雇主魏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24864.45元。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624.31元。
2013年7月18日上午8时许,李某在为赵某挖地基时,被杨某所放的杨树砸伤。李某住院治疗3日,自付医疗费6035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自付鉴定费1000元。事后李某多次找魏某协商赔偿事宜,魏某以其损失系杨某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虽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但李某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李某请求被告魏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杨某追偿。原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杨某放树可能会对其人身造成危险,而未进行躲避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李某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减轻被告魏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