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3-11-20 15:58:07


为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多面的审判实践,现就如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认真的审核、把关。以市政府名义颁证的案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复议等非诉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复议中具有一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要尽可能通过做协调工作,力争使大多数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政诉讼依个案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对促进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涉诉案件的处理及行政案件判决的结果重视不够,有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及时或避重就轻向部门的主要领导汇报开庭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建议有关政府部门领导要加大对涉诉案件的关注力度,特别是判决败诉的案件,要深究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找出本单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政策,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根据有关情况,分清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为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专门下发了驻政(2008)130号文《驻马店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规定》,但该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近几年来,从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看,很少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建议政府部门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将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积极出庭应诉、是否积极协助法院协调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应诉案件的败诉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同时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败诉案件,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四)强化政府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一些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政策性强,单纯依靠法律手段难以化解,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建立政府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定期沟通机制,共同研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分析行政争议的发展态势,及时沟通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预警信息,增强做好各自工作的预见性和有效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协调处理方案要积极支持配合,力争对重大敏感、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案件协调解决,以促进我市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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