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3-11-25 09:08:37


    一、案情简介

    X年X月,B公司欲向S县Q小区工地W号楼出租塔吊,被告人A以不让塔吊进入工地相要挟,迫使W号楼工程施工承包人E通过该公司向A交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该公司才得以为上述工程安装塔吊。后该公司到Q小区工地为已安装的塔吊进行升高,被告人A阻拦塔吊升高设备进入工地,迫使该公司于某日向被告人A交付现金人民币1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涉嫌敲诈勒索,被依法逮捕。S县人民检察院就A涉嫌敲诈勒索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例评析,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一方意见: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对A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方意见:由于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A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本人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所谓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A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因此,A行为已侵害了他人财产。

第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A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三,敲诈勒索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A的目的在于索要钱财,以谋取私利。因此,A从中获得了利益的行为敲诈勒索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刑法确定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定性,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综上所述,被告人A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关于敲诈勒索数额标准的规定,应对被告人A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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