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耕地两合同 一纸判决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3-11-25 15:17:13


    1998年9月30日,张老汉与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三个人(张老汉及其妻子、养女)的四亩八分承包地。次年,张老汉养女出嫁,后老伴去世,村委便将张老汉申报为“五保户”。随后村委以其不能按时缴纳农业税为由将张老汉承包地中的三亩收回,后将其发包给了庞某、张某,并与其分别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国家免征农业税后,张老汉先后找村委、政府等多个部门要求庞某、张某返还其三亩承包地,但庞某,张某以其与村委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张老汉已是村里的五保户为由,拒绝返还,为此张老汉起诉要求被告庞某、张某返还三亩承包地。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被告庞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老汉的三亩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老汉系其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其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以原告拖欠农业税为由将其三亩承包地收回无法律依据,故该三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原告张老汉所有。被告庞某、张某辩称其与村委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因村委没有原告张老汉的授权,且事后也未经张老汉同意,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张老汉系五保户应当收回其承包地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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