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韩大爷怎么也没想到,去女儿家走次亲戚竟遭遇飞来横祸,从施工的旧桥上坠落致自己伤残。事后,韩大爷将旧桥的施工方告上法庭。日前,西平县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驻马店市某工程局赔偿原告韩大爷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5030.38元。
2011年4月8日,西平县水库出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与驻马店市某工程局签订了“西平县同心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同年 9月25日,被告驻马店市某工程局在西平县同心寨水库用挖掘机拆除旧桥,旧桥为三孔桥,当时此桥从东向西已挖断两孔,桥墩上钢筋和桥下杂物相连。原告韩大爷自西向东去女儿家经过旧桥,从西边的桥墩上往下下时坠落桥下。原告韩大爷先后在西平县中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韩大爷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驻马店市某工程局在拆除旧桥时虽然在旧桥两头设置土堆作为不能通行的标志,但是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使原告韩大爷通过并坠落桥下导致伤残,被告驻马店市某工程局对此应付主要过错责任,以70%为宜。原告韩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施工现场有危险,还要通行,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做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以30%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