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授意下写欠条 遭起诉法院判决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6 10:08:09


    因3张欠条,宋某、王某被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与其老板宣某一起偿还货款57014元。11月25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宣某偿还原告孟某货款57014元,而被告宋某、王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宋某、王某系被告宣某建筑工地的工人,负责管账、检验签收工地用料。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宣某分3次购买原告孟某建材店里的钢筋,供其承包的春雨学校建筑工地使用。因工地无钱支付,在被告宣某的指示下,2011年4月27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西平孟某钢材款47788元;2011年5月1日,被告宋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市场钢筋部现金捌仟捌佰捌拾陆元整(8886.00元);2011年5月6日,被告宋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西平孟某钢材款340元。共计5701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宣某与原告孟某协商购买原告的钢筋,原告孟某与被告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被告宣某多次指派其承建的春雨学校工地负责人到原告处拉走钢筋到该工地使用,虽然被告宋某、王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但实为被告宣某购买,偿还货款的责任应由被告宣某承担。被告宋某和王某的行为实为宣某授意下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王某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