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诱惑也是吸引力十足,“网虫”大军的队伍也是日益壮大,这些人整日沉迷于网络世界,不知不觉中应经对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冷落了不该冷落的人,结果自食苦果。
程某今年28岁,年纪轻轻的他是一名标准的网络“宅男”。程某与刘某于2008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两人可爱的女儿于2009年1月22日诞生。本应是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却被“网络”推向了痛苦的深渊。结婚以后,程某沉溺于网络,经常在网吧上网,经常不回家,不问家务,不关心女儿,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妻子刘某经常劝程某,但是都没有效果,妻子被逼无奈,曾经试图与程某分居,回到开封老家一年多,希望程某能够迷途知返,但是程某仍无悔改之意。妻子刘某实在是忍无可忍了,一纸诉状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程某离婚。
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程某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且还有孩子,并表示之前自己的行为确实有点过火,以后会改正,会挽回自己与妻子之间的感情。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和呵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被告有悔过之意,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因其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