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西平县谭店乡的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通过正当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四处张贴小字报诋毁他人名誉,最终也给自己惹来了不少麻烦。
谭某系西平县谭店街经营杂货的个体工商户,李某购买谭某的椅子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就在谭店乡东、南、西、北四街张贴小字报,宣扬原告销售椅子不质量,拒绝维修等不实内容,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本应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被告李某却在谭店街四处张贴小字报诋毁原告名誉,致原告谭某的人身名誉造成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在西平县谭店街东、南、西、北四街张贴40份向原告谭某的致歉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