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之后才能顺利转移所有权,如果卖房人不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过户,就会对买房人带来极大的困扰,西平县柏城镇的明某买房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2007年1月23日,明某以14.8万元的价格购买康某位于洪河西洪河小区的房产一处。明某将14.8万元房款交付给康某,康某给明某出具收条一份,并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付明某,随后明某即搬到该房产处居住。后明某要求康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康某至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明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明某与被告康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被告康某应当协助原告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康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