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华与冯斌系夫妻,育有一女冯囡囡, 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薛华抚养,登记在冯斌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冯囡囡所有,冯斌后来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且赠与合同在没有交付之前可以行使变更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冯斌对于离婚协议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薛华与冯斌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