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漂流船 法院判决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09 14:53:58


    小时候我们都爱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那么现在作为孩子榜样的我们,在面对远远大于一分钱的时候,是否还能像他们一样拾金不昧呢?不久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被告刘某拒绝返还拾得的漂流物,原告诉至法院的案件,在查明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甲、李乙(系化名)遗失的中型水泥船一艘,原告李甲、李乙支付给被告刘某打捞船只及保管费用4600元。

    今年8月份,原告李甲、李乙共同所有的中型水泥船在汝河中游水面上停放,因上游水库泄洪,船上的锚绳被水冲断,该船于2013年8月25日夜里顺着汝河漂流至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河坞大闸。被告刘某发现该船后,便雇佣村民五人将该船打捞至河岸,支付打捞费用3600元。之后,刘某又雇人看管该船只20日,支付看管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被告刘某拾得二原告所有的船只,并进行了妥善的保管,是应当予以鼓励的善举,但被告刘某应当将该船只及时返还给二原告,二原告也应当支付被告因打捞和看管该船只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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