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考量

  发布时间:2013-12-09 15:25:43


  丁军(化名)在参加神龙汽车销售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过程中将陆军撞伤,丁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试驾路线由神龙公司指定,且该公司的员工在副驾驶位置上,以便在试驾中做相应提示。对于陆军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对于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观点:一是试驾者丁军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神龙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应有丁军承担责任。二是丁军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神龙公司为车辆的所有人,神龙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且神龙公司因从试乘试驾活动中受益,汽车销售公司与试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角度考虑,神龙公司对试驾车辆有实际支配能力。而试驾者丁军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车辆也有一定的支配能力。神龙公司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相应的商业利益,所以神龙公司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根据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民法理论,神龙公司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所以本案张军和销售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陆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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