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擅自签订拆迁协议 婆家不追认致无效

  发布时间:2013-12-11 15:09:30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只有家庭和睦,家庭生活才能越过越好,但是下面一家人却因为房屋拆迁补偿,不仅夫妻双方离了婚,而且还因此对簿公堂。

    张某某和李某红于2002年2月3日结婚,婚后与张某某父母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在一起,住在张某夫妇的老宅子里。    2005年春天,小两口与老人分了家,2007年夏,张某某夫妇二人与张某夫妇共同出资,将老宅子东边三间平房改造为三间楼房,供张某某夫妇居住。2011年,一家人居住的地方进行城中村改造,双方的房屋属于搬迁范围。2011年8月,李某红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李某红未征得张某夫妇同意,将双方所居住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之后,两位老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但社区居委会未给答复意见。2011年9月,因此事矛盾激化,张某某与李某红离婚。后张家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红和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张某某夫妇和张某夫妇共同所有。在李某红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李某红与张某夫妇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李某红未征得张某夫妇的同意或授权,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属于张某夫妇的房屋部分一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处分,侵犯了张某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且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证明其对该协议不予追认。因此李某红和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张某夫妇房屋的部分内容无效。因李某红将双方所共有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应依法确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全部无效。故判决:李某红与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8月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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