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5月10日起,原告胡某某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周六、周日。探视方式为将孩子从住地所接走,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被告张某某及家人应于协助。由于原告是外地人,所以被告要求原告不能将孩子带出西平县城,原告予以答应。”这是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依法审理原告胡某某诉张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2年1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000元,当时对小孩的探视问题未予以协商。此后,双方就孩子的探视时间、地点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胡某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作为母亲,有稳定职业收入且有固定住所,其探视小孩,可以使其感受母爱,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女孩更需要母亲的关爱和教育,被告应依法履行协助原告探视子女义务,不得拒绝原告合法的探视要求。综合原、被各自的条件,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孩子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孩子跟一方生活,另一方依然享有关心看望了解孩子学习生活的权利,不论选择什么时间和那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都要注意方式,相互协商,使孩子感受到父母都在关爱他们,这样孩子可以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