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豫S18913号重型罐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使时,追尾撞着同向前方崔某驾停在路边的豫D61263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使二车损坏,并致使豫S18913号重型罐式货车乘坐人董某死亡。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在信阳飞宏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董某近亲属损失之外另补偿被害人董某近亲属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董某近亲属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补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