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共同经营一加油站,父亲让儿子向供应商出具欠条一张,后父亲以欠条系儿子所写拒还,1月10日,新蔡县法院判决陈某某父子二人共同偿还原告柴油款20000元。
陈某某、陈某系生活在一起的父子,二人在河南省新蔡县余店镇郭店集经营一加油站。2011年12月9日原告唐某某向二被告供应柴油,因流动资金周转不开,父亲陈某某让儿子陈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计款35000元。2012年5月18日二被告归还15000元后儿子陈某外出打工,下余20000元陈某某以欠条系儿子所写为由拒不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欠原告20000元柴油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陈某共同支付原告唐某柴油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