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四个“决不允许”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针对政法领域存在的部分干警对群众冷漠、脱离群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违纪违法乃至犯罪问题,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政法工作设置了高压线,仔细想来,蕴含着丰富的法理。
一、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
从宪政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政法机关,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法机关负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使命。当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遭受非法损害请求政法机关予以保护时,政法机关不得拒绝,否则就是失职,就是不作为。
二、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都要求每一个公民,无论贫富,都打得起官司,都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普通群众因为自身贫困打不起官司,就不能使自己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就意味着自身遭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这必将断送公平正义,必将使当事人失去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缓减免、法律援助等制度。当然,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更多的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合法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三、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政法机关掌握的权力很大,这些权力一旦被某些人滥用,侵害的则是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的则是政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损害的则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说到底,政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权用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为人民谋福利,必须保证公平正义。执法司法权乃国家公器,不是某些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四、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英国著名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执法司法者,掌握着国家的执法司法权,不是普通的人民群众,应当比普通的群众更能知法、懂法、守法,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执法者一旦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那么,人民群众如何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指望他们信仰法律、尊崇法律?对执法者来说,他们的本职工作就是将每一个案件办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出现冤假错案,不仅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更是对人民的犯罪。
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四个“决不允许”,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捍卫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