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内耍横砸毁物品 酒醒赔损失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19 15:57:45


    周某酒后到歌厅消费,与服务生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包房内的设施砸毁。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江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13日19时40分许,周某酒后在西平县星河娱乐会所666包间内因不愿预交房间费用与服务生发生争执,愤怒之余,将包间内的钢化玻璃桌、水晶无线话筒座、茶杯、烟灰缸砸坏。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坏物品价值6759元。周江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西平县星河娱乐会所经济损失。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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