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群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事件在各地均时有发生,这类行为不仅妨碍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而且极有可能造成自身伤害,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受损失应如何赔偿?2月24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阻拦公安干警执法,导致自己伤残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2年6月12日下午,确山县公安局瓦岗派出所干警接警后到瓦岗镇邢店村张庄村民组执行任务,当干警准备将该村村民吴某带走时,与吴某有亲属关系的李某躺在警车前企图阻拦。确山县公安局干警张某启动警车后,听到有人喊车前有人,立即刹车并往后倒车,发现李某躺在车前,干警立即将其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事故警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山县公安局干警启动车辆前行时,应当查看车周围状况,确保附近人员安全,若发现车前躺有人,应当将其劝走后再开车离开。由于该局干警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造成李某腿部受伤,因此确山县公安局对其干警在执行任务时造成李某受伤一事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李某明知干警在执行任务,为阻止吴某被带走而故意躺在车前,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对损害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某与确山县公安局的责任划分以8:2为宜。李某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确山县公安局承担20%,剩余80%由李某自负。
法官提醒,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公民应予以配合,如果故意阻碍执法,轻者给予治安处罚,重者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