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枭利欲熏心 利用年幼亲侄贩毒

  发布时间:2014-02-27 15:05:14


    近日,驻马店市中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该案的主犯温某某是个年仅32岁的女子,在温某某的指使和安排下,其与同案犯郭某等人共同将近4千克冰毒从广东运输到河南进行贩卖。令人惊讶的是,温某某为了掩饰犯罪行径,竟然利用自己刚满14岁的侄子温某运输、贩卖冰毒近3千克。

    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冰毒2850克。在酒店内,被告人郭某某、温某(系温某某亲侄子,1999年出生,犯罪时刚满14周岁)等人将2850克冰毒用“可比克”薯片盒、“奥利奥”饼干盒、塑料袋等分装。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安排被告人郭某某、温某携带伪装好的2850克冰毒乘出租车从广东省深圳市至河南境内,被告人温某某乘飞机到达新郑机场,三被告人在新郑机场汇合后,乘车至洛阳市,之后温某某安排郭某某、温某至洛阳市申泰宾馆贩卖给一个叫“宝哥”的冰毒1000克,收取毒资款9万元后二人分别携带。后郭某某、温某某携带剩余的冰毒,在申泰宾馆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温某某本系广东人氏,后嫁至东北某省。但温某某多年来一直在广东深圳等处谋生,不知从何时起,开始贩卖运输毒品。在其组织的贩毒网络中,被称为“大姐”,可以称得上是女毒枭。本次案发前不久,温某某回广东计划贩卖毒品,刚巧其侄子温某辍学在家,其便萌发利用其侄子运输毒品至河南的念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参与运输毒品的,不构成犯罪,但贩卖毒品的构成犯罪。本案中,温某不仅仅参与了将毒品从广东运输至洛阳,到洛阳后还参与了具体的贩卖行为,故温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考虑到温某系未成年人、且属于被利用才实施的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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