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为牟利罚款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05 14:53:46


    明知销售病死猪肉违法,刘某依旧利欲熏心铤而走险。3月4日,河南省正阳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以来,正阳县袁寨乡农民刘某骑着三轮车先后多次到正阳县部分乡镇及袁寨乡四周收购病、死猪,经自己屠宰、煮熟加工后,在袁寨乡街上出售给当地群众食用。2013年5月17日,正阳县公安局袁寨派出所民警在刘某家中查获病死猪11头(220.7公斤),病死猪肉118.9公斤。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所查获的病死猪猪肉中含有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系统综合症病原及猪圆环病毒病原。消费者食用该猪肉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2013年7月15日,李某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袁寨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目无法制,多次将含有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系统综合症病原及猪圆环病毒病原的病死猪,经自己屠宰、煮熟加工后,销售给当地群众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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