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微信”作案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利用社交软件“微信”以交朋友名义约见被害人,期间趁被害人不备实施盗窃。此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市民广泛使用的新兴社交工具达到犯罪目的,犯罪方式较为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古某某(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古某某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中“寻找附近的人”的功能,化名“古勇”结识了被害人胡某某,两人通过微信相谈甚欢。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古某某约被害人见面后,二人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某“KTV”的包房唱歌。期间,被告人古某某趁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挎包内3400元现金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驿城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交软件及新型媒体平台的频频推出和广泛应用,个人的社交圈急剧扩大,交友对象出现多而杂的特点,广大市民在享受社交软件“交友”之便的同时,务必擦亮眼睛,保持一颗警惕之心,防止别有用心之人以“友”之名,行“贼”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