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毒油条”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13 14:44:31


    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李某、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被平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在平舆县县城出售炸油条,其在油条中投入的食品添加剂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所检测,其正在销售的油条内含有的铝残留量超出国家规定最高标准十倍之多,危害人体健康。法院公开审理,认定李某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到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某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两天后,该法院又审理了一起同样性质的“毒油条”案件,被告人刘某在平舆县阳城镇后刘集上销售铝含量严重超标的油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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