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道上骑电动车撞死人 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14-03-13 14:49:25


    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这几年偶有耳闻。但是同样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情节,有的被判“交通肇事罪”、有的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骑电动车撞死一女童的杨丽会被判什么罪呢?日前,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9月份,被告人杨丽骑着电动三轮车沿着双河乡下庙村小谢庄东侧生产路向东行驶至小谢庄东二百米时,电动三轮车失控,将张某(女,9岁)撞伤,张甲在被杨丽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说:同样是电动车撞死人定罪不同是因为事发地点不同,通俗的讲,如果事发是在马路上,就算“交通肇事”。像上述案件,事发在村道上,按照相关法规,村道属于“非道路”,那么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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