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兰与被告朱莲是一对好朋友,2013年朱莲因做生意苦于没有本钱,就向张兰借了3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后因朱莲生意失败,只偿还了原告张兰1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下的17000元本金及利息3000 元,被告朱莲一直能未能偿还。2014年3月12日,原告张兰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余下的本金及利息。
立案当天,驿城区法院立案庭通过审理查明,其案情简单明了,原告出具了被告的借条,且双方对所诉事实均无异议,且双方又是多年的好友,出于多方考虑,驿城区法院便派出有经验的老法官对其案情进行了诉前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一番细致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在本月底前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000元,原告不再索要利息。驿城区法院对诉讼费也做了减半收取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在当天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领取调解书后,这对曾经的好姐妹尽释前嫌、手拉手的约定中午到原告家吃顿好的。(文中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