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老板杨良不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还关手机玩失踪,和工人“躲猫猫”,在经劳动监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日前,被告人杨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良承包经营确山县双河镇王堂砖厂,杨良将砖厂的做砖、出砖、烧火、维修等工种分包给张某某、苏某等人,由张某某、苏某等人带领工人为其砖厂生产。2012年11月,砖厂砖窑窑顶坍塌,杨良一直没有对窑顶修复,工人因没有活干,要求杨良结算工资,杨良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41名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致使工人多次上访。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杨良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良于2012年12月27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杨良逃逸。后来,被告人杨良在被提起公诉前分四次向张某某、苏祖彬等人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1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良当庭自愿认罪,在被提起公诉前已经偿还所拖欠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连接: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提供了依据。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对办理该类型案件进行了操作性细化。
法官说法:恶意欠薪入刑,使劳动者讨薪有了刑法做后盾,对无良老板,有震慑作用。法官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查处,及时责令企业主限期支付报酬,对仍然拒不支付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确山县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宣判该案,对一些“老赖”敲响了警钟:法律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老板的打击力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会受到刑法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