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不工作致人亡 疏于管理电业公司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18 14:30:50


    李某触电时因电业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不工作而身亡,3月13日,某电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与雇主、房主一起被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余元。

    2013年5月5日下午3时许,李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在为被告耿某建平房收工移动滑板上料机时,因滑板上料机把耿某某家的照明电线砸坏(先漏电,后断掉),导致滑板上料机带电,李某触电当场身亡。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照明电线为被告某电业公司聘用的农村电工安装,且负责管理的电工对该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已经坏掉的事实知晓;被告李某某的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在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李某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的施工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而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此被告李某某存在主要过错;被告耿某作为房主把房屋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对此也存在相应过错;被告某电业公司在为房主耿某某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安装作业操作不规范,李某触电时漏电保护器不跳闸,某电业公司疏于管理,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对死者李某的亲属由被告(雇主)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的50%即84800.1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告(房主)耿某赔偿各项损失的10%即16960.0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电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20%即33920.0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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