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
2011年4月,19岁的原告杨丽与20岁的被告武新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快速升温,同年9月,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处在感情甜蜜期的二人,生活的还算不错。2012年初,二人的女儿出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也变得越来越差,二人经常生气,原告说被告对其还有家庭暴力行为。2013年11月,二人结束了同居关系,被告随即离开本地前往外地打工。后原告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归自己抚养,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及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为由,向驿城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且一直未补办结婚手续。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见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女儿,尚且年幼,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抚养数额可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状况及女儿的实际生活需要酌定。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儿随原告杨丽生活,被告武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4年1月起开始支付,付至其满18岁为止)。每月10日前支付。二、原、被告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